持久授權書
隨著香港人口老化,現時香港人平均壽命是86歲以上,各種影響精神、行為、決策能力的疾病亦隨之增加,例如老人癡呆症、中風等均可以影響病人的認知能力,令他們的決定能力及處理財產的能力受到影響。在過世之後或在認知能力未能處理財產的時候,香港有以下幾種方法可以使用:
- 平安書/紙 (即遺囑)
- 持久授權書
- 監護令
- 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
平安書/紙 (即遺囑)
平安紙(或者遺囑)是我們平時最常見的一種在當事人過身後處理財產的方法,這種方法的好處是程序非常簡單,只要以書面定立,明確指定受益人及財產分配事宜,並由立遺囑人在兩名或兩名以上的見證人前簽署,見證人不一定是律師或專業人士。所以其弊端是容易引起爭拗。
持久授權書 (Enduring Power of Attorney)
根據《持久授權書條例》(香港法例第501章),持久授權書是一份正式的法律文件,讓我們在精神上有能力行事時,委任受權人,以便若我們日後沒有精神行為能力時,受權人可照顧我們的財產。持久授權書的主要好處是可以容許一個人去選擇自己信任的人(可多於一人)會在自己變為無精神行為能力時,持續有效地賦權予受權人,繼續代自己於在生時處理自己的財務事宜。與平安紙不同,持久授權書可以在自己在生時生效,但平安紙是要在過世後才有效。另外,持久授權書是需要由律師辦理,並由醫生證實訂立授權書之人士在精神上有行為能力,所以產生爭拗的機會較低。
監護令 (Guardianship)
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IVB部,如果有兩位醫生(其中一位是精神科醫生),確定當事人在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便可由家人申請監護令,家人便可動用當事人限量的金錢,現時(2022年)之上限為每月港幣18,100元,來支付當事人的起居飲食及醫療費用。監護令的申請由監護委員會處理。
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 (Mental Health Ordinance Part II)
根據香港法例第136章《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家人可經律師為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的當事人向高等法院申請為當事人管理產業、股票、或其他資產。此項申請可由律師代為處理;而當事人需要由兩位醫生決定他是否精神上沒有行為能力。與監護令相比,精神健康條例第二部分可以代當事人管理更多資產,所以需要由高等法院處理。